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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0日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须知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如果您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诉前财产保全
  如果您认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您可以在起诉之前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需注意:
    (一)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1、您和被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
 2、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您就此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3、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办案有关的财物;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担保。
    (二)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紧急的依据;
 3、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4、有效的担保材料;
 5、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四)注意事项
 1、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您于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您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保全措施实施后,由于客观原因未达到保全目的的,保全申请费不予退还。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您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但需注意:
    (一)满足诉讼财产保全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
 3、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1、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三、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
 无论申请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都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全申请费,标准为: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先予执行须知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如果您要申请先予执行,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对方当事人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二、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其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前提,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注意事项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对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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