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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构建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1日

  试论构建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

  

   

  [内容提要] 文化是一个群体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代表人物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他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文化内涵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导向,这个群体的思想、意识、行为等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履行自身职能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的指导思想,只有这样才能使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到实处,才能真正践行“清正、廉洁、为民”的当代法官核心价值观。这无疑是给法院现代文化建设及可持续法院文化建设发展明确了方向。本文以构建法院文化建设应把握的方向为出发点,以期法院文化在创新队伍思想教育方式、提升法院管理水平、激发队伍活力、发挥职能作用方面起到法院文化独特功能和作用。(全文共5899字)

  

  

  主题词:法院文化;核心职能;管理工作

  

  2010年8月6日,最高法院出台首部法院文化建设文件。文件指出,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法院文化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及的,而是通过长期实践,并在实践中探索、完善、总结,并通过法院干警这个特殊群体的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等形式加以体现,进而形成了当代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按照司法工作特点和建设规律,深入挖掘、不断充实法院工作的文化内涵,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建设,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保障。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一是要突出干警队伍建设这个核心,因为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之本,法院文化建设必须服务于队伍建设这一核心;二是要突出抓好审判职能探索研究,因为审判职能是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具体体现,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立足这一出发点;三是突出人文制度管理探索研究,因为人文制度管理是法院提升自身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着眼于这一前瞻。

  一、突出教育核心,营建干警队伍理念文化

  理念决定行动。“三个至上”从不同角度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准则,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和基本取向,“以当事人为本”是人民法院应有的工作理念。由此可见,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工作,树立“三个至上”、“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以当事人为本”等理念,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营建队伍建设理念文化的核心内容。人民法院每一位干警是这些理念的执行者,只有树立了这样的理念才能使每一位干警的具体行为转化成为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切实行动。笔者认为,要想营建队伍建设理念文化,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形成教育制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其作用就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要使单位的每一个个体坚守理念,在实际行为中默守特定理念,并指导自己的行为,只有在日常工作中抓好教育制度的落实,才能保持理念的树立。法院干警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也同样是这个道理。教育制度是一个社会赖以传授知识和文化遗产以及影响个人社会活动和智力增长的正式机构和组织的总格局。抓好落实教育制度,使教育成为向干警传导“三个至上”、“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方式,成为指导行为的模式。例如高唐法院干警队伍连续保持35年无违法违纪纪录,无疑是他们坚持落实了教育制度,几十年来《法官夜校》从未间断,在其干警的心里时刻坚守着不能为法院建设摸黑,不能成为终结这个记录的历史罪人。由此可见,只有形成了良好的教育制度,才是抓好干警队伍理念文化的前提。

  (二)营造教育氛围。氛围的好坏,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和一项工作的成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氛围,是适应事物发展要求、能为事物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心理支持的气氛。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何故?盖因气候、环境、土壤、雨量、光照及地形等因素不同所致也。这一客观事实说明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即环境对事物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可以使每位干警时刻处于一种软约束之中,才能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久而久之形成一种自我约束行为,形成自我教育氛围,使教育氛围更加浓厚。营造教育氛围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不同地域的法院有着自身的特点和做法,其作用却是异曲同工。目前,各级法院都相应建立了廉政文化长廊、法治名人格言墙、院史馆等,其实质就是在营造教育氛围,使干警时时刻刻处于教育氛围之中,目的就是达到警示、教育、引导干警的作用。

  (三)创新教育方式。法院干警队伍理念文化的形成,主要依靠教育,教育的效果如何,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教育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教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满足现实教育的需求。作为年轻法官,如何更好的树立好司法为民意识,如何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理念,如何坚持以“三个至上”思想指导自己的实际工作,是各级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把这些方向性的问题解决好了,我们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才能落到实处。众所周知,“马锡武审判方式”和我们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巡回审理、移动法庭等多种办案方式在一定意义上说出发点和目的是相同的。目的是什么,就是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因此,我们的教育方式要从课堂教育模式转到审判教育模式上来,要从法院内部教育模式转到法院外部教育模式上来,要从单一的审判理念教育模式转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模式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义相匹配的主题司法工作体系。

  二、突出履行职能,倡导和谐司法模式文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转变思想观念,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同时,进一步确立和倡导“和谐司法”。法院文化建设,必须遵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不断探索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化解社会矛盾,进而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控制功能。显然,建立和谐司法模式文化,建立亲和力司法,通过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促使实现和谐司法,建立适合区域性和自身性的和谐司法模式文化,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树立当事人为本理念,探求“和谐诉讼”的有效办案途径。在这里,以民事诉讼为例。所谓的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时所预先隐藏在规范与制度中的一种主观上的追求以及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的理想追求。因此,从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目的来看,通俗的讲就是希望通过诉讼达到自身合法性目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采取市场经济和法治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实质上就是要通过明晰权利义务界线,使各种社会主体能够最大限度地进行自由创造,从而增加国家财富和民众幸福感,这就使得通过民事审判解决民间纠纷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审判的性质、功能和领域也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其性质不再是行政调处的附庸和补充,而是独立的甚至是起主导作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功能不再是单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其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婚姻家庭纠纷,而是延伸到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民事审判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就是要树立“当事人为本”理念,以解决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打造“和谐诉讼”。当前,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仅是党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法院的中心工作,只有妥善处理好诉讼中的矛盾纠纷,实现“和谐诉讼”,才能为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铺垫基础。因此,探索“和谐诉讼”的有效办案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地域特色性的和谐诉讼文化必将成为审判工作的亮点工作。

  (二)注重民生习俗文化特点研究,坚持以地域人文习惯为突破口。民生习俗是在长期社会生活历史中形成的、为大家内心所确信的,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如果在裁判中不考虑到习惯,便不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民生习俗与法律有时是矛盾的两兄妹,在和谐社会环境下,如何正确看待既有的民间习俗,如何在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寻得契合点,有效地整合两者的资源,积极应对民间的司法需求,顺应社情民意,调整相关的司法制度,坚持以地域人文习惯为突破口,探索和谐诉讼的最佳结合点,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在具体审判工作中,如在处理赡养纠纷中,只有在坚持司法公正前提下,努力做到审判工作方式与地域民间习俗相结合,科学合理制定赡养义务的履行标准和方式,才能妥善处理家庭共有财产纠纷,做到充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彰显审判工作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才能避免涉法涉诉问题的发生。目前,在泰州市《关于民事审判运用善良习俗的若干意见(试行)》草案已经泰州中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试行,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目前,注重民生习俗文化特点研究,总结地域人文习惯已成为我们预防司法领域问题发生的一种措施手段,也必将是推动审判工作的开展重要举措。

  (三)摒弃传统司法理念思维方式,构建人性化和谐诉讼的运行机制。涉诉信访就是以法院或法官为“被告”对象。这一现象的产生可能会使人困惑不解。因为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人民法院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最后裁决,理应具有当然的“被告”豁免权,但是现实中法院或是法官被当作被告的事情时有发生。目前,极少数法官和执行人员由于存有传统的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存在“坐堂问案大老爷”的法官现象,“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依撑法律讲特权的也大有人在。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极少数干警不按法律规定对矛盾纠纷进行处理,不是急当事人之所急,而是故意拖延时间,迟迟不予审执解决,衙门作风严重,致使矛盾激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想达到和谐诉讼的目的,就要构建人性化和谐诉讼的运行机制,以人性化促使诉讼和谐化。

  (四)倡导情、理、法结合说教模式,实现“定分止争”目的效果。以调解方式解决诉讼纠纷是实现“定分止争”的最好审判方式。以和解方式解决执行案件矛盾是保障权益最终实现的有效途径。传统的司法制度对于伦理道德的关怀,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文明条件下,这一做法依然发挥重要作用。“情、理、法”结合的说教审判是当前实现案件调解的重要手段,是能实现“定分止争”的有效手段,也是和谐处理案件矛盾纠纷最有效的方法。王胜俊指出:法院调解是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法院从中国国情出发,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成效显著。当前,案件调解结案率显著提高,息诉服判率显著提高,涉诉信访率逐步降低,强制执行率逐步降低,进一步实现了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由此可见,倡导研究“情、理、法”实现“定分止争”是法院建立和谐诉讼文化的有效途径。

  三、突出科学管理,构建人文制度特色文化

  企业有“企业文化”,企业提出向管理要效益。人民法院也应有“人民法院文化”,人民法院亦应向管理要“效益”,而人民法院的“效益”不是金钱效益,而是要团结效益、责任效益、奉献效益等等。实践证明,通过科学管理,构建人文制度特色文化是保证这些效益实现的前提。

  (一)管住班子,抓好队伍,要团结效益。班子是领头雁,班子是火车头,领头雁向何方飞,火车头向何处跑,干警队伍便会跑向何方,飞向那里。管理不仅只体现在管理队伍,也体现在班子管理之中,实践证明,团结实干,率先垂范,有事业心,有凝聚力的班子,其战斗力也强,其队伍也是如此。在抓管理工作中,要突出抓管班子和抓好队伍一个标准,班子成员与班子成员一个标准,干警与干警一个标准,不薄此厚彼,体现政治上平等,待遇上一致,避免内部工作矛盾、人际关系矛盾的积累造成内耗,要形成班子是核心,干警队伍是主力的团结氛围。

  (二)抓好管理,人性监督,要责任效益。管理出效益,出人才,出战斗力。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担责任,既当管理者,又当被管理者,实现和谐管理,无管理行为的管理意识、大局意识,实现院荣我荣,院衰我耻的管理氛围,使管理成为自我管理,使管理行为成为人人参与管理行为,创建无形的人文管理文化,达到管理的最终目的。工作中,要突出以人为本管理意识,要强人性化监督概念,以法院内部监督为主,倡导同事提醒、设置警示牌、随身提示卡等形式,时刻提醒每位干警牢记自身职责,实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效果,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营造时刻人性化监督氛围。

  (三)以人为本,恪尽职守,要奉献效益。以人为本是指经营者或管理者的一种领导方式或理念。“以人为本”的文化管理,是以高素质的员工为中心,把员工自我价值的实现,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融合,把管理制度的强制性实施,改变为员工自觉遵守和执行,这是对严格规范管理的升华。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以人为本”的文化管理在现实工作中尤为重要,因为在紧张的工作环境、外界因素、审判外事务处理等给法官心理带来较大影响,法院要打造人文环境、人文管理、人文关怀的氛围,营造人性化管理模式,创造良好的环境,进而激发干警队伍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人文态度,自觉把公共职责与自身建设联系起来,树立实现自我价值与实现单位共同目标结合意识,从而增强干警奉献意识。

  结束语:干好任何工作,都需要方向,否则便会酿成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结果,法院文化建设也应如此。本文拟以立足当前法院工作特点,延随中国法治进程的步伐,探求人民法院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践行“清正、廉洁、为民”当代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建设方向,逐步形成具有人民法院特色的文化氛围,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亮点,以此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开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领导工作方略》 宇培杲;

  2、《司法要略》 周玉华;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发[2010]31号);

  4、《论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民主法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5、李君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

  6、梁治平  《新波斯人信礼》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7、李涛 《浅论民事诉讼目的》;

  8、董治良 《树立科学的民事裁判理念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

  

  作者:万旭平  单位:高唐法院研究室  电话:3902613 13336358166 lcgtwxp@126.com    该论文在省高院法院文化征文中获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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