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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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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1日 |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统计
一、2010年至今离婚案件统计 我院共受理离婚案件1836件,审结1695件,其中判决结案575件,调解结案784件,撤诉298件,其他38件。有23件进入执行程序,12件已经执结。 根据案件情况,可看出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有以下特点: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夫妻双方以大多均为80年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 2、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双方长期分居,一些外出打工人员经不起外界的诱惑,以至婚姻走向破裂。 3、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不断改变,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婚外恋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4、调、撤结案率较高。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同时相当部分年轻人(主要是80后)提出离婚的起因就是双方都易冲动,因一些琐事引发的小矛盾而离婚,这类案件只要审判人员找准矛盾焦点,调解工作相对容易。 5、进入执行的案件少。 除当事人能以冷静和理智、正常心态对待离婚外,审判人员的努力也起了巨大的作用。审判人员在审理中大力疏导当事人心理,同时在财产的分割、钱款的给付条文中虑及当事人交付的便利及产生矛盾的可能性,为案件的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离婚案件绝大部分都是自动履行,很少进入执行程序。 二、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当事人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况,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2、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使得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3、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公司股权等大额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也更复杂。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认定难度增大,应更加慎重。 4、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5、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离婚案件数量激增。前几年民间借贷的放开,且无相关规范予以制约,引发全民放贷热潮。现全民放贷的恶果已经浮现,逃债、追债已成普遍性现象。因此引发的离婚诉讼大量产生。上述案件因债权、债务数额较大、债权回收的不确定性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分割造成极大的困难,同时也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设置了不少障碍。 三、应采取的措施和法律保护 1、建议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上婚姻家庭纠纷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都受社会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影响,政治、法律、宗教、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婚姻家庭的走向。这是相关法律同时并举的问题,法律法规健全了,也就避免和降低了婚姻家庭案件纠纷的发生。 2、建议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管理和引导职能。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非法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激浊扬清、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文化宣传部门应净化文化传媒市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号召公民个人应加强自身修养,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家庭美德,摒弃“大男子主义”或贪慕虚荣思想,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主动发挥作用,善于调处邻里乡亲的“家务事”,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法院应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要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进双方和好。要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要依法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以及土地承包权,尤其要做通思想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的有利成长”比“占有子女”更重要。同时,法院在审案中应加强新《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大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和法庭 郭海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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