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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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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5日 |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试行) (限制自然人高消费用) 被执行人***: 因你未履行(写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向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收到之日起、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令 (院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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