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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系统结案方式说明(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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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5日 |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包括以下情形: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执行已满两年的。 3、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现或者流拍,申请人拒绝以物抵债的。 5、被执行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歇业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已经给予申请人适当救助资金的。
三、终结执行,包括以下情形: 1、据已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4、被执行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申请人撤销申请或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7、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
1、合同中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2、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3、发现有其他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 4、委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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