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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系统结案方式说明(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5日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包括以下情形: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执行已满两年的。

3、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现或者流拍,申请人拒绝以物抵债的。

5、被执行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歇业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已经给予申请人适当救助资金的。

  • 、自动履行完毕。
  • 、强制执行完毕。
  • 、和解并履行完毕。

三、终结执行,包括以下情形:

1、据已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1. 、被执行人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4、被执行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1. 、被执行人破产的。

6、申请人撤销申请或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7、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

  1. 、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
  2. 、行政执行标的灭失。
  3. 、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
  4. 、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委托法院立案通知书。
  5. 、其他。

1、合同中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1.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或仲裁规则。
    1. 、仲裁时未得到通知或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2.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5. 、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6. 、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3、发现有其他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

4、委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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